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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伙八年被拒分红怎么办?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全额支持分红

发布时间 : 2026-06-23 15:07:28 浏览 8次

合伙做生意,最怕的是盈利之后对方单方面拒绝分红。皮先生与朋友合伙经营房产转租业务整整八年,从前期出资、招租谈判到日常运营全程参与,合作期间每月按时对账分红,运转稳定。直到2025年2月,合伙人突然单方面停止分红,甚至明确表示“不再继续合伙”。

八年的合伙关系,一句“不干了”就能让前期投入与未来收益化为乌有吗?本文分享一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审理的合伙合同纠纷胜诉案例,为合伙创业者梳理维权核心要点。

合伙分红纠纷

基本案情:八年合伙遭单方面停分红

2017年7月,皮先生与友人陈先生签订《合作协议》,约定双方各出资15万元(合计30万元),共同租赁经营某处房产(含24H-1、24H-2两个单元),对外转租牟利。

协议明确约定:双方各占投资总额50%,每月按纯利润分红,合作期限为八年(至2025年8月15日止),合作终止后以所剩财产进行平均分配。

此后八年双方分工配合:陈先生负责对外签约、财务出纳,皮先生负责招租谈判、财务会计。每月通过微信对账核实收支,再由陈先生转账支付分红。截至2025年2月,皮先生累计获得分红款逾104万元。

2025年2月26日,陈先生在支付当期分红后突然停止后续分红。皮先生多次沟通无果,对方不仅拒绝支付分红,更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合作。而涉案两处房产仍在正常出租:24H-2由口腔诊所承租,月租金33000元;24H-1由欧先生承租,月租金30500元,两份租约租期分别至2026年和2030年。租金正常收取,合作方却主张收益与皮先生无关。皮先生遂委托我所律师,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。

合伙纠纷处理合伙纠纷处理裁决书

客户反馈截图图片

本案核心争议焦点

  • 分红是否应当继续支付:被申请人称因税务问题无法分红,且应先扣除租赁保证金、各项税费等成本再计算可分配利润。
  • 租赁权能否作为合伙财产分割:申请人主张合作期内续签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30年,租赁权属于合伙财产,请求将24H-2的租赁权判归己方所有。
  • 维权成本由谁承担:被申请人拒绝承担律师费、仲裁费等维权相关支出。

仲裁裁决结果:核心主张全面获支持

经审理,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终局裁决,全面支持申请人的核心主张:

1. 分红及利息全额支持

仲裁庭明确分红计算方式:每月利润 = 每月第三方租金 - 每月业主租金 - 每月管理费,双方各享有50%。经核算,2025年3月至8月合伙账户可分配利润总额为143306.29元,皮先生应得分红为71653.15元。

被申请人提出的“扣除租赁保证金”“扣除税费”等抗辩均未被仲裁庭采纳:
• 双方已形成将保证金计入收入分红的交易惯例,无权单方面变更;
• 被申请人主张的税费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第三方承担,不属于合作成本;
• 被申请人私自缴纳的税费未经申请人同意,按《合伙协议》约定不得计入公共费用。

此外,被申请人还需支付逾期分红的利息损失,按LPR利率计算,自每月次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。

2. 律师费全额支持

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皮先生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。

3. 仲裁费全额支持

本案仲裁费23875元,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。

以上各项款项合计,皮先生可获赔付超过10万元。

律师说法:合伙纠纷维权核心要点

1. 合伙关系受法律保护,拒付分红构成违约

本案中双方签订的《合作协议》合法有效。被申请人在合伙账户每月有盈余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分红,严重违反“每月纯利润按月分红”的协议约定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。

2. 交易惯例是重要的裁判依据

仲裁庭认定,双方此前长期将保证金计入收入进行分红、账户未预留保证金,已形成稳定交易惯例。被申请人单方面要求改变分红计算方式,缺乏合同与事实依据,无法得到支持。

3. 合伙终止后,预期收益仍可另行主张

仲裁庭虽因合同相对性原则(涉及业主与第三方权益)未支持直接分割租赁权,但同时明确:即使合伙终止,合伙期间取得的租赁合同期限确定,租金差价收益属于预期相对确定的财产权利,申请人有权在分红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。

该认定为当事人保留了案涉房产截至2030年持续租金收益的追索权利,为后续维权预留了法律通道。

律所寄语

八年的合伙信任,往往抵不过一时的利益算计。本案提醒每一位创业者:

  • 合作协议必须条款明确,出资比例、分红机制、退伙清算、争议解决等核心约定缺一不可;
  • 全程保留完整财务记录与沟通凭证,每一笔对账、每一次协商都可能成为维权关键证据;
  • 合伙纠纷不宜久拖,一旦出现对方拒绝履约的苗头,越早委托律师介入,越能有效固定证据、控制财产风险。

特别声明

本文案例基于本所真实代理案件,具体案情细节已作模糊处理。文中涉及的应对策略,因个案差异、各地司法实践及规则变动可能存在适用限制,不构成针对性法律意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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